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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宪、杨娟、黄彤彤:“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实施与银行风险承担——基于法系特征与经济发展的跨国实证时间:2019年04月22日    点击数:

金融监管对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Basel 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BCPs)作为一项备受国际社会认可的金融监管规则,其实施程度以及与世界各国银行业风险承担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全球评估报告显示,各成员国对BCPs的实施程度存在很大差异。本研究从法系源特征和经济发展水平两个维度重点考察了,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因素是什么,各成员国对BCPs实施程度的差异对该经济体银行业风险承担的行为和结果会带来什么影响,以及其背后的机理。现有关于BCPs实施程度差异与银行风险承担关系的研究,分析思路多为关注二者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本研究率先关注到BCPs实施程度本身的各影响因素和机理,从“法与金融”与“成本-收益”的不同视角切入作为一项银行业的监管规范进行研究。另一方面,本研究将银行风险承担细致区分为风险承担行为和风险承担结果,运用大样本跨国数据深入研究BCPs实施程度与银行风险承担之间的作用关系,并分析针对不同特质性的银行,这种作用关系是否存在差异,进而为国际银行业对于BCPs统一监管标准的取舍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该文从法系和经济水平两个维度,清晰地展示了不同法系和不同经济水平的国家群之间BCPs实施程度的差异,并充分梳理其内部机理后,提出了关于BCPs实施程度本身的影响因素,以及成员国对BCPs实施的程度与银行风险承担关系的三个推论,本研究运用多层线性模型中的协方差分析(ANCOVA)方法,三个推论进行了实证分析和稳健性检验。

本研究得出主要研究结论:(1)某经济体的经济发展水平会对BCPs实施程度产生显著影响,高收入经济体的实施程度显著高于非高收入经济体,即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实施程度越高;而不同法系经济体实施程度的差异与法系归属的相关度不高,更多还是源于这两大法系经济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2)BCPs实施程度与银行风险承担的关系,体现在各成员方的BCPs实施程度首先会影响银行风险承担行为,进而影响到风险承担结果这个传导路径下的作用机制。具体而言,BCPs实施程度的高低,会改变银行资产风险度与贷款回收率之间的规律性关联,且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和不同规模银行间,这种关联性影响是不同的:经济实力越强的经济体和规模越大的银行,由于更具备对高程度实施成本的承受能力,因此更容易抵消由于强化监管带来的负面效应;而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越低的经济体和规模越小的银行,强化监管的负面效应会明显加大;(3)总体来说,随着BCPs实施程度的提高,对银行风险承担结果的影响是负面的。但规模越大的银行更有实力抵消这种负面影响,从而使得它们所选择的较高风险承担行为能够带来较好的风险承担结果,而那些较小规模的银行,对这种负向影响的抵消能力要弱很多。

本研究得到的启示和政策建议是,虽然《核心原则》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但出于它自身的局限性,并不一定适合所有经济体的所有银行,各成员方对这一国际银行业的统一监管规则的实施程度的要求也并非越高越好,应当根据本国或地区银行的具体特征实施合适强度的监管方案。对于中国而言,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数千家银行不仅在规模上有天壤之别的差异,而且各类银行的业务重心和服务边界也在逐步调整中拉开距离,不仅有核心业务聚焦于“一带一路”和“国之重器”的国际化程度较高的特大型银行,也有数量庞大的服务于国内实体经济正常运行的中型银行和地方性银行,更有近年涌现出的一大批我国曾长期断层、专注于为小微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小型银行和特殊金融机构以及新业态。很显然,后两类银行都不是原本针对高度现代化的国际性银行的《核心原则》所能有效考核的,如果单向认为BCPs实施程度越高的银行风控水平越高,那么以此为基础的监管只会取得适得其反的结果。因此,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实施BCPs的选择和强度,不仅要考虑本国目前经济总体水平较高但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对实施BCPs效果的影响,还要认真分析不同规模和特质性银行对风控成本的承受能力。最后,金融监管当局应当客观、科学地看待BCPS实施程度,并据此对各类银行采取“菜单式”的分类监管,以取得更好的监管效果。

《金融监管研究》,2019年03期。